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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名股东拟合计减持不超过2.24%。

      【中信建投:市场将重新呈现震荡格局 低估值行业相对占优】中信建投策略团队7月26日发布研报指出,维持6月以来的观点不变:股票市场将重新呈现出震荡的格局,低估值的金融、地产和周期行业会相对占优。

    从当前时间点来看,由于外部环境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济内循环才是中国经济复苏的稳定依靠。

    金融、地产和周期相对而言海外敞口较小,属于内循环品种,同时低估值还具备攻守兼备的特性,建议投资者关注。

      【阿里回应印度前雇员起诉:政策符合当地法律,案件还在审判中】 阿里巴巴方面回应印度前雇员起诉称,UC一直坚定地致力于服务印度市场和保护本地员工的福利,政策符合当地法律。

    因为这件事还在审判中,无法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评论。

    另有接近阿里巴巴的人士向透露,马云目前尚未收到传票。

    报道称,一名曾供职于阿里巴巴旗下UC 浏览器的印度雇员起诉称,他因对公司应用程序上的“审查制度”和“虚假新闻”内容提出反对,结果遭到解雇。

    (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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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迎来又一里程碑事件。

    明天(7月27日),随着首批32家企业集体亮相,新三板精选层将正式开板。

    (数据宝)信托定融高返点国泰君安策略团队发文称,当前市场整体格局为震荡。

    考虑到中美关系不确定因素、宏观流动性斜率放缓、监管态度不确定性等问题,目前上行遇到阻力,突破3500还需要时间,震荡格局有望延续。

    当前处于震荡下沿,积极亮剑布局。

    从DDM模型看,市场驱动力从无风险利率下行转至基本面,风格将回归消费、医药、科技。

    (e公司)比特币交易平台Bitstamp报价显示,比特币价格快速走高,突破10000美元,日内涨逾5%。

    (第一财经)【香港新增128例确诊病例】香港特区卫生防护中心传染病处主任张竹君表示,香港新增128例确诊病例,连续5日单日新增过百。

    其中103例为本地病例,累计病例达2634例。

    (海外网)最近几天,印度小动作不断。

    今天,路透社突然报出,7月20日的一份文件显示,印度首都新德里卫星城古鲁格拉姆一家地方法院的民事法官已向阿里巴巴、马云,还有十多名个人或公司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7月29日出庭或通过律师出庭。

    原因是一名曾供职于阿里巴巴旗下UC浏览器的印度雇员起诉称,他因对公司应用程序上的“审查制度”和“虚假新闻”内容提出反对,已遭到解雇。

    (券商中国)  平治信息:子公司深圳兆能与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签订ZN-M2终端采购合同,含税总价款为8050万元。

    楚江新材(002171)7月26日晚间公告,持股比例6.84%的股东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基金,计划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3.95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84%)。

    (e公司)7月26日晚间,嘉泽新能公告称,公司股东宁夏比泰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市场价格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4148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即不超过20741000股)。

    (新京报网)  【中信证券:政策预计依旧维持宽松基调 不会贸然收紧】中信证券秦培景等人认为,当前工业、投资领域率先修复,但与就业相关的生活服务以及中小型企业出口复苏依旧缓慢,仍需要宽松的政策支持。

    宏观政策不会因为前期金融市场的短期过热或是短期经济数据较好而调整基调。

    中信证券预计7月末的政治局会议将延续7月21日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中强调的政策定调,即“实施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更加稳健灵活的货币政策”,与5月份政府工作报告的表态“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一以贯之。

      迪拜股市将因古尔邦节假期在7月30日至8月2日休市。

    信托定融高返点          

           

市场经济发展对家庭的冲击很大,传统的家庭伦理受到严峻挑战,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多元化趋势明显,与婚姻相伴随的风险越来越大,而家庭又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据此对利益冲突的协调,既需要先进思想文化的引领,也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更需要法律的规制。

    

《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导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

    

家庭文明关乎家庭和谐,家庭和谐又与家庭稳定相辅相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法典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国家保障基础上的。

    

民法典第104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加大了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力度。

    

例如,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该条文不同于对合同关系解除的处理,试图通过延长离婚时间、加大离婚成本、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挽救仍有可能维系的婚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特殊保护的意志。

    

再如,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的确立。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改变了调整市场经济规则中重要的利益衡量规则,在交易安全和家庭成员不“被负债”的价值取舍上,法律作出了放弃对民间交易习惯、交易高效便捷的追求,置保护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安宁于优先地位的制度安排。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

    

平等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社会就是从不平等逐渐向平等发展的。

    

在婚姻家庭中,追求权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于消除家庭关系中的特权,实现夫妻人格尊严的平等。

    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家庭和谐与稳定不再是形式意义上的,但高质量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为维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在夫妻人身关系中增加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该条文旨在强调夫妻应当共同行使亲权行为,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对子女事务的处理,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学习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务上发生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求人民法院处理。

    

二是,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决定权,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据此,改变了以往社会经济活动中视夫妻为一体,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方吸收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实现夫妻独立人格、独立行为能力,推动夫妻关系进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构建家庭和谐中处于关键性的基础地位,是协调夫妻双方利益的准则,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在家庭关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职业发展和谋生能力会受到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因对方的奉献和付出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如学业进步、事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等,因此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家务补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首次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家庭。

    虽然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是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实施的离婚救济,但实际上是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对家庭付出。

    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关注家庭的整体利益,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重在增进婚姻关系的凝聚力,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

    

尊重是良好家庭关系建立的基石,包括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也包括对他人劳动的尊重。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人身权的保护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依此,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身份权的,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也可以基于婚姻家庭编寻求法律救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保留了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也纳入到了赔偿的范围,并且在第1087条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中,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给予了无过错方多重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上,第1092条在保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上述规定的目的,除为填补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外,也是为引导社会相互尊重,惟有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尊重,才有可能造就融洽的家庭氛围,增强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

    

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家庭责任。

    在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

    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系,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包括:1)为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居住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

    物权编第366条的规定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2)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3)增加了亲子的确认和否认制度。

    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4)明确了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总则编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上述规定都是民法典为增进亲属间的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做出的新规定,旨在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北京日报理论周刊

作者:孙若军

本期编辑: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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